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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D8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7-23 14:16:35 人气: 标签:巨潮资讯网手机版
导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提供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提供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077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为2,36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437万股,全部为流通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杰、股东汉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韩振祥、徐玉清、王晓军、赵玉珊、信继国、、李久成、赵玉军、王相民、王凤霞、沈建明、赵效德、、卢其栋、宋作云、刘文文、周文智、王敖生、刘占斌、徐百栋、马际红、钱玉琦、张素萍、郭玉玲、郇正发、肖、吕丙芳、郑宝荣、国承凤、李金凤、刘振明、王宝灵、杨光、鹿传伟、阎士文、魏强、赵利、翟乃庆、孙兆生、薛栋、赵增奎和刘江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同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杰、韩振祥、徐玉清、王晓军、信继国、、李久成、王相民、赵效德、卢其栋、刘占斌、马际红、吕丙芳和王宝灵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拟定,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或公司外部经营、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董事对此发表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在上市后还将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征询、采纳投资者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股东回报和利润分配机制。

  经2012年2月15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发行前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与发行后新增加的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公司PCCP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为钢材、水泥、砂石料等,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原材料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2.91%、85.16%和86.07%。其中主要原材料钢材以及水泥价格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由于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大中型输水项目提供PCCP产品,此类业务往往具有产品销售合同金额高、履行时间长等特点,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主要通过投标方式取得,项目承揽与竞标是公司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公司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因素。近五年公司中标率为75%左右,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及投标量的增加,未来的中标率可能会有所下降,在竞标前的相关调研、前期准备以及投标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增加公司营运费用,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由于水利、市政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常会跨年度,公司根据订单的要求分批发货、分期收回货款,往往在期末存在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另外根据行业惯例及中标文件,客户通常需要预留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10%左右)作为质量金,且一般在合同履行完毕1-2年后才能收回,该部分款项也使得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6,964.54万元、10,129.71万元和11,518.38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60%、23.98%和21.47%,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务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进一步满足不断增长的输水管市场需求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公司和业内其它PCCP供应商始终在投入较大精力和竞争我国大型引水、输水工程项目,这些大型PCCP供货项目具有合同金额大、利润率水平高和执行期长等特点。在某个时间段内,如企业同时执行的供货合同数量较少,这类单一金额较大的合同可能会因业主施工进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当期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波动。如公司2009年中标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2.95亿元的PCCP管供货合同,因当年业主方项目用地手续未能如期办妥导致工期滞后,公司当年该项目实现的收入较少,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全年的收入水平。

  英文名称:ShandongLongquanPipelineEngineeringCo.,LTD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制造、销售、安装;机械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规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规经营的项目要取得许可后经营)。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司”)是由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2010年3月10日召开的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拟依法整体变更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是:以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龙泉2009年12月31账面净资产98,597,206.74元为基数,全体股东出资比例不变,按1.3932:1比例折为7,077万股股份。

  2010年3月31日,股份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为7,077万元。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原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之全体股东,即控股股东杰等共计44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将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投入股份公司,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净资产为98,597,206.74元。公司股东投入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房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公司前身——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8月22日设立时起,即全心致力于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的生产与销售业务,积极开拓我国输水管道市场。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东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均投入到股份公司,从而保持了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在变更前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77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360万股A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杰、股东汉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韩振祥、徐玉清、王晓军、赵玉珊、信继国、、李久成、赵玉军、王相民、王凤霞、沈建明、赵效德、、卢其栋、宋作云、刘文文、周文智、王敖生、刘占斌、徐百栋、马际红、钱玉琦、张素萍、郭玉玲、郇正发、肖、吕丙芳、郑宝荣、国承凤、李金凤、刘振明、王宝灵、杨光、鹿传伟、阎士文、魏强、赵利、翟乃庆、孙兆生、薛栋、赵增奎和刘江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同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杰、韩振祥、徐玉清、王晓军、信继国、、李久成、王相民、赵效德、卢其栋、刘占斌、马际红、吕丙芳和王宝灵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发行人的股东中,杰与汉为兄弟关系,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6,877,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1%。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预应力混凝土管(PCP)、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PCCP适用于跨区域水源地之间的大型输水工程,自来水、工业和农业灌溉系统的供配水管网,电厂循环水管道,各种市政压力排污主管道和倒虹吸管等。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属基础设施类生产资料,应用领域为跨地区、跨流域输水工程、城市管道输(排)水工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城市污水排放水处理工程、江河湖泊补(排)水工程、城市原有输(排)水管网的工程与更新工程,下游用户主要为水利建设、市政建设等部门及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为此,公司生产的PCCP产品主要以投标方式获取订单。公司已建立了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长期+招投标+售后服务”的销售管理体系。

  公司主营产品PCCP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承口型钢、插口型钢、预应力钢丝和薄钢板)、水泥、砂、石等。

  公司生产的主要能源为电力、燃煤(或热力蒸汽),均从当地供电网络、热力管网接入,完全能生产。

  上述原材料及燃煤由采购部门直接采购,公司已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供货渠道可靠,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根据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PCCP生产企业已达60多家,已形成规模的PCCP生产企业有10多家,生产的口径规格为DN600mm~DN4000mm。这些企业主要有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山东电力管道工程公司、无锡华毅管道有限公司、河山引水管业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构成了在PCCP行业内的第一集团,成为我国近年来大型输水工程PCCP管的供应商,行业地位稳固。

  我国PCCP管的应用在经过市场认同之后,已进入发展期,市场需求量呈不断增长趋势,由于国家大型输水工程PCCP管的供货一般均需多家企业共同完成,且对投标企业的历史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很难在大型项目上中标,因此,竞争格局相对稳定。但随着行业内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原分属建材、市政、水利行业的传统水泥制管企业开始转型或新增设备进入PCCP行业,以及一些行业外企业,如大型建设企业集团也开始涉足PCCP市场,潜在竞争者不断增加,竞争情况将逐步趋于激烈。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施细则》(2009版)的颁布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拟定PCCP行业准入条件,PCCP的行业进入门槛将明显提高;同时,中国标准化协会管道结构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编写PCCP设计、施工规范,一旦这些规范制定实施并为PCCP行业强制性要求,将有利于缓解国内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中小PCCP生产企业将面临淘汰出局的被动局面,大型PCCP企业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是国内较早开始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生产的企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几家PCCP供应商之一,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公司也是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管道结构)会员单位,参与起草了国家标准《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05)。

  多年来,公司稳居我国PCCP行业第一集团行列,并通过成功中标实施江苏江河港武水务有限公司长江引水工程、张坊引水工程、浙江慈溪汤浦水库引水工程、江苏常州长江引水工程、辽宁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阜新市引白供水工程、无锡长江引水工程、辽宁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江苏昆山长江引水工程、山西禹门口提水东扩工程(一期)等项目,竞争实力不断增强。2009年,公司生产DN600~DN2800规格型号PCCP169.51千米,约占国内PCCP总产量的10.87%左右。

  截至目前,本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4国有土地使用权,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出让方式各取得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404,770.33平方米,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截至目前,本公司拥有房产4处,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房产1处,建筑面积合计为15,833.64平方米,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均已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为输水管。

  2011年3月28日,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67号最高额合同,为常州龙泉公司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与该行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被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3,5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为1,000万元,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0年1月15日,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定21号最高额合同,为常州龙泉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与该行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被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12月17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齐商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齐银保借26字060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3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11月17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齐商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齐银保借26字052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4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5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7月24日,杰与齐商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齐银保借26字035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5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6月19日,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定(30271)农银高保字(2009)第001号最高额合同,为常州龙泉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与该行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被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2,0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4月16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9-022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3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3月15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2月11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9-009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3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1月9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9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9-003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4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8年9月17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8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8-040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5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8年6月17日,杰和其妻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8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8-034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3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8年4月11日,杰、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8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8-024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3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11日起至2009年2月9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8年3月11日,杰、王维华与市商业银行白虎山支行签定2008年淄商银保借白支字08-013号合同,为本公司向该行所借400万元款项提供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起至2009年1月8日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下的短期借款已归还。

  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司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金等)总额分别为95万元、117万元和139万元。

  2009年12月24日,杰与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出资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支付受让股权价款20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公司章程的程序,本公司董事认真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及2011年的关联交易业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之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除董事)、监事会任期均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3年3月25日,董事任期为2010年11月18日至2013年3月25日。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杰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住所为市博山区中心117号,身份证号码为309****,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29,300,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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